阿拉尔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专业办理

阿拉尔,青松路街道2023-06-26 14: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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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企业为什么要做无形资产增资 (一)招投标业务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必须在众多竞争者里面脱颖而出。其中招投标业务就是 重要的一方面。 注册资金是对企业技术的一种认可,是一个信号,同时也标志着企业在招投标中自身资质的体现,为中标带来更大的砝码与机会。 (二)长期的巨大的所得税利益 企业股东用自己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增资可以长期递减企业所得税。 这一点对于致力于长期发展并有强烈盈利动力的企业来说,有着毋庸置疑的吸引力。 (三)减轻货币资金增资压力 企业股东增资主要为:“货币增资和非货币增资两种形式。”运用无形资产增资可避免股东一次性筹集大额货币资金的压力。并且操作灵活,成本优化。 (四)申请各种国家补贴与基金: 因为当今国家极其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未来获取国家补贴和基金都起着相当的加成作用。例如:创新基金等。 专利技术评估流程 第一步:委托方向我方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步:委托方与我方签订评估合同/协议; 第三步:委托方提交详细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书、专利授权书、缴费通知书、缴费收据等复印件、相关图纸、样品等),同时交纳评估费用; 第四步:我方收到委托方的技术资料及评估费用后,开始制订评估计划表,组织专业团队和资深专家,通过市场调研、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等手段,深入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第五步:我方在计划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⑴、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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